《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市場,影響或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交易;對、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交易。
《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市場。各種傳播媒介傳播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買賣。
《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承銷、保薦、經紀和融資融券業務。
《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從事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報經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